统计学院党建工作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积极塑造校园文化品牌,把人才培养过程一流作为基层党建工作的落脚点,培育有自律特色、成效显著的党建工作品牌,探索新形势下组织育人的新思路、新举措,推动立德树人过程一流机制落地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党建工作创新项目建设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把组织建设与教育引领结合起来,强化各类组织的育人职责,把自律精神和自律教育贯穿各项工作和活动,以过程一流实现增量一流,促进党建工作与中心工作深度融合,为推动学校高质量内涵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第三条基层党建工作创新项目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党委组织部牵头成立评审小组,负责立项、结题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基层党建工作创新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按照“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积极探索“自律攀大人立德树人过程一流”落实机制,积极发挥新形势下党组织的育人功能。
(二)坚持服务引领、凝聚人心。要把党的建设融入到
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学生教育活动中,增强党员自律意识,
主动服务师生,解决突出问题,提高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
(三)坚持突出特色、树立品牌。要根据单位特点,结合党建“双创”等创先争优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党组织建设,补短板、育特色,形成一批具有单位特色的党建项目,选树推广一批党建工作品牌和优秀支部工作法。
第五条党委组织部于每年上半年发布基层党建工作创新项目立项通知,并根据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标准明确选题要求。为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建设引导,项目申报确立若干重点方向,鼓励基层党组织围绕重点方向进行选题申报。
第六条基层党建工作创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一)重点项目根据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推进需要,党建工作某方面重点、难点进行工作探索或工作试点。要求能够对本单位“自律攀大人”培养或党建工作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对其他单位的党建工作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二)一般项目基于基层党组织自身建设或开展自律教育中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或措施。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方案或措施具有可持续性和一定的可推广性。也可结合自身实际,设计新的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参与度高的组织活动。
第七条为提高项目的广泛参与性和覆盖面,基层党建工作创新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必须是基层党组织,不接受党员个人申报,鼓励不同的基层党组织联合申报并实施。每个直属党组织可申报1 个项目,项目的负责人一般为党组织书记。
第八条立项程序。基层党建工作创新项目立项工作遵循“项目化管理、过程化监督”的工作原则,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一)启动立项。党委组织部发布立项通知,规定每年的立项重点范围,启动立项工作。
(二)项目申请。各基层党组织根据确定的重点范围,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立项工作方案,填写《基层党建工作创新项目申报表》。直属党组织负责对立项申请进行初审,择优将申报材料报党委组织部。
(三)项目评审。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
(四)项目立项。党委组织部根据评审小组意见,报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正式公布立项结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各直属党组织要加强对项目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发现问题,及时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重视资料的收集和保存,及时报送有关信息,加强宣传报道,推广典型经验,营造良好氛围。
第十条每年下半年,党委组织部发出项目结题通知,各立项党组织向党委组织部提出结题申请,并填写《基层党建工作创新项目结题表》,结题成果一般要有结题报告,重点项目还须公开发表论文或在校级以上层面发布工作经验材料。党委组织部对结题的项目成果组织评审验收。验收合格者,准予结项;验收未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补充完善,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验收,验收仍不合格者,按项目未完成处理,撤销其项目,且项目负责人3 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四章 成果管理与推广
第十一条各立项党组织应采取多种形式对立项的项目成果进行宣传、推广。党委组织部通过线上展示和汇编成果等方式宣传项目建设成果、实践成效,并在党建工作会、工作培训等场合,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基层党建工作提质增效、形成特色、创新发展。
第十二条基层党建工作创新项目的研究成果(报告、论文等)公开出版(发表)或交流时,须注明学校名称和项目来源,研究成果归学校所有。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基层党建工作创新项目申报、结题情况,作为评选先进党组织和先进个人的重要参考,列入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基层党建工作创新项目专项经费,列入党建工作经费预算。立项项目当年没有组织实施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予支付经费,也不顺延至下年度使用;对没有按时限和要求完成预期目标的项目将减少或不予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可报销的范围包括:学习资料费、交通费、宣传材料费、版面费等其他与完成项目相关的支出,餐饮费等不予报销。报销手续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报销时需经二级党组织书记审核签字、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