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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学院研究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2016-06-12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使研究生更多参加社会实践,理论联系实际,锻炼独立工作能力,并在实践中接受教育,服务社会,增长才干,提高素质,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具有山东工商学院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社会实践形式

第二条  研究生社会实践是指学生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促进专业学习,锻炼能力,开拓视野为目的,有组织地进行的以教学实践、专业实习、社会调查、单位挂职、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研究生社会实践按时间长短分为短期实践和长期实践。实践时间超过2个月的为长期实践,少于2个月的为短期实践。

第三章 社会实践申报

第四条  参加社会实践的研究生,需填写《研究生社会实践申报表》,经导师同意,并报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

第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将《研究生社会实践申报表》报研究生处审批备案。

第四章 社会实践管理

第六条  参加社会实践的研究生应在工作、安全和日常生活等方面服从学校及所在实践单位的安排和管理,遵守学校和所在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做有损学校、所在实践单位声誉和利益的事情。因个人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七条  参加社会实践的研究生应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利用自己的知识优势和专业技能,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研究生在社会实践中因科研合作产生的科技成果、成果转让以及研究生自带科研成果自主创业等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由学校和研究生本人与所在实践单位协商解决。

第九条  要大力加强社会实践活动成果的宣传。对社会实践产生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学校支持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积极联系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报道,扩大和深化社会实践的教育效果。

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

第十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社会实践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获准立项的校级社会实践项目、奖励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团队和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各立项社会实践项目团队要合理使用实践费用。经费使用账目要清晰、规范,在资助金额限度内实报实销。

第六章 考核

第十二条  参加社会实践的研究生在实践结束时应提交社会实践总结和社会实践单位鉴定意见。

第十三条  社会实践总结先由导师填写意见,再由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工作态度和任务完成的水平、社会实践单位意见及总结等进行考核与评审,并给出评定成绩。评定成绩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七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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