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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

山东工商学院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

2016-06-12  点击:[]

研究生实践基地是实现全日制研究生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保障,也是产学研合作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途径。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实践基地的设立和管理工作,保证其健康发展、有效运行,根据全日制研究生培养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研究生社会实践是全面提升研究生综合素质、提高研究生实践能力、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培养自立自强精神的重要途径之一,是研究生深入社会、了解社会、服务社会的有效方式。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是指为以全日制研究生为主开展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研究活动所提供的具有一定承载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校外场所(以下简称实践基地)。

第二条  实践基地主要依托企事业单位或行政管理部门,一般应具有法人资格。由研究生处或研究生培养单位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共同协商设立,实践基地建设要遵循与研究生专业学习相结合、与了解和解决热点实际问题相结合、与研究生就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基地设立

第三条  实践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长期稳定的实践岗位,能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保障;

(二)有专人负责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的日常管理,能指导研究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三)有一定数量能够胜任研究生实践指导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适合研究生培养的科研条件和项目;

(四)依托单位有必要的组织管理能力,具有长期稳定合作培养研究生和拓展合作范围的潜力;

(五)有完善的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制度,有切实措施保障研究生在社会实践中的工作及人身安全;

(六)有接收一定数量的研究生进行每批不少于20天的社会实践的能力。

第四条  除具备第三条规定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在申请成为基地时优先考虑:1.校企合作单位;2.与我校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单位;3.可长期为我校研究生提供就业岗位的单位。

第五条 实践基地设立程序:

(一)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与拟建实践基地的依托单位进行初步协商与沟通,向研究生处提交《山东工商学院研究生实践基地申请表》,并草拟协议书。

(二)实地考察。由研究生处、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到拟设实践基地进行必要的考察和进一步磋商。

(三)签订协议。根据实地考察结果拟定正式协议及其相关附件,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由研究生处或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签定协议书。

(四)挂牌。研究生处或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签定协议书后,向实践基地依托单位颁发“山东工商学院研究生实践基地”铜牌。

(五)信息服务。学校在校内或研究生处网站上公布正式成立的研究生实践基地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基地建设

第六条  实践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三年。

第七条  实践基地主要负责的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确定专门人员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确定的人员成立“协调工作小组”,负责落实实践活动计划、安排指导教师、实践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根据合作协议的规定共同对研究生开展实践活动期间所生活、学习、工作必须的设施设备进行改善和添置。

第九条  学校将根据实践基地建设情况,聘请实践基地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山东工商学院合作导师,协助培养指导研究生。

第十条  以实践基地为平台,积极探索研究生实践教学的新模式,在生产、教学、科研、培训等方面能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  实践基地既为研究生实践教学提供条件,又有利于基地单位从实习研究生中选拔优秀人才,促进研究生就业工作。

第四章  基地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协调工作小组”负责落实实践活动计划、安排指导教师、实践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实践基地负责推荐研究生校外实践指导教师,由学校进行选聘,并开展必要的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过程的规范化管理。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之间应建立定期交流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探索创新工作方式等。

第十五条  在基地开展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山东工商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山东工商学院形象,不得以基地名义从事与实践内容无关的活动。

第十六条  派出研究生从学校到实践基地的往返交通费、校外实践指导教师的指导费等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或导师和实践基地依托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学校将定期对基地的工作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基地运转情况和研究生在基地的社会实践成果。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则取消其山东工商学院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资格。

第十八条  对协议到期的实践基地,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和合作成效,可续签协议;未续签者取消其基地资格。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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