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增强研究生科研创新与实践能力,深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山东工商学院研究生奖助体系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助教”“助管”是指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应聘学校的相应岗位,担任教学助理和管理助理的简称。
第三条 研究生处负责对研究生助教、助管工作的总体指导、日常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助教、助管岗位申请者须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定向、在职、单独入学考试研究生除外。
第五条 申请助教、助管岗位的研究生,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身体健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课程考核不及格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不得应聘助教、助管岗位。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研究生;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时应聘助教和助管岗位。
第六条 研究生助教、助管管理原则: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按劳付酬。
第七条 研究生助教、助管津贴应据实、及时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报、克扣。
第三章 组织与领导
第八条 研究生处负责制定助教、助管管理办法,拟定助教、助管岗位设置建议方案,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学校研究生助教、助管工作的实施。
第九条 各设岗单位负责本单位助教、助管管理,组织本单位及导师开展助教、助管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和考核工作,各设岗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助教、助管的管理。
第四章 岗位职责与岗位设置
第十条 “助教”是指研究生承担相应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指导实验课,协助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设岗单位的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 “助管”是指研究生承担学校各职能处室、教学教辅单位的辅助管理工作。助管岗位聘期为一学年,具体工作职责由设岗单位确定。
第十二条 “助教”岗位由各硕士点所在二级学院提供,研究生处根据各学院开课情况、课程性质等因素进行调控,并向聘用单位下达聘用的助教名额。原则上研究生只能承担低于本人学历层次的辅助教学工作,且每位研究生只能助教一门课程。助教岗位聘期为一学期。
第十三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由校内各部门提供,研究生处根据经费和实际需要核定。助管岗位分为固定助管和临时助管两种,固定助管聘期为一学年;临时助管聘期和工作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 助教岗位设置工作于每年6月、12月进行;助管岗位设置工作于每年9月进行(设置)。各设岗单位(或导师)填写《山东工商学院研究生“三助”岗位需求表》,研究生处核定后公布。
第五章 岗位取得与人员聘用
第十五条 研究生申请助教、助管岗位,需填写《山东工商学院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助教、助管岗位由设岗单位选聘。选聘结果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六条 助教岗位的申请和聘用在6月和12月完成、助管岗位的申请和聘用一般应在9月完成。
第十七条 研究生担任助教、助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其助教、助管工作。
(一)学习成绩大幅下降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
(四)其它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助教、助管岗位职责的。
第十八条 研究生助教、助管工作的中止,由设岗单位(或导师)提出意见,报研究生处核准、备案。自核准之日起,停发助教、助管津贴。
第六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研究生助教、助管工作的管理与考核,由设岗单位(或导师)负责。
第二十条 参加助教、助管的研究生应于聘期结束前一周向设岗单位(或导师)提交书面总结;各设岗单位(或导师)应于聘期结束时对其工作予以考核。
第二十一条 助教、助管考核结果,由设岗单位报研究生处备案。岗位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下一聘期应聘资格。
第七章 津贴标准与发放原则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助教、助管经费由学校自筹部分经费组成,“助教”“助管”经费每年在学校财务预算中单列,由研究生处统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助教、助管岗位津贴,根据岗位与工作任务确定,一般为:助教、助管津贴每岗300元/月;临时助管津贴:每岗每天60元。
第二十四条 助教津贴由导师于每学期末填报工资表,由研究生处审核,财务处统一发放;固定助管津贴由各设岗单位于每月5号前填报上一个月考勤表,由研究生处审核,财务处统一发放。临时助管津贴由用岗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量完成情况自行做表,从本部门经费中支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