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情况下,为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其勤奋学习、努力钻研、积极进取,适应国家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形势,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资助体系,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由基本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和“三助”岗位津贴、国家奖学金四部分构成,经费来源于国家拨款、学校自筹、社会捐助等渠道。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含专业硕士)。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以有利于研究生成长成才为根本出发点,建立健全研究生奖助工作机制体制。
第五条 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最终目标,积极发挥奖助体系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保障性、激励性和导向性作用。
第六条 以人为本,注意学生类别差异性,根据研究生需求和客观实际,完善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实现长效、多元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
第七条 加大奖助经费投入力度,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八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章 基本助学金构成及标准
第九条 基本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校设立的普通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覆盖面100%,在研究生学制年限内,由研究生处按月发放。
1.国家助学金,由国家出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0.6万元。
2.普通助学金,由学校出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0.4万元。
第四章 学业奖学金构成及标准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国家和学校共同出资,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支持其顺利完成学业(标准见表1)。
1.新生奖学金分为一、二等。一等为第一志愿研究生0.6万元/生·年;二等为调剂考生0.4万元/生·年。在第一学年10月份由个人申请全覆盖评定。
2.学习奖学金分为一、二等。一等1.2万元/生·年,获奖比例20%;二等0.6万元/生·年,获奖比例30%。分别在第二、第三学年10月份由个人申请参加评定。
第十一条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奖励标准和比例进行动态调整,调整一般在新入学年级施行。
表1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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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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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金金额
(万元/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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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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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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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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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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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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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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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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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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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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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级及以上
(学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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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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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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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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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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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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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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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三助”岗位津贴
第十二条 学校统筹利用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立研究生“三助”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
研究生“三助”津贴分为助教、助管和助研津贴。助教津贴主要通过学校教学管理专项经费中列支,助管津贴由学校划拨专项经费。
助研岗位是导师为提高研究生科研学术能力,分担导师科研任务所设置的工作岗位。学校鼓励优势学科和科研经费充裕的导师加大资助力度。助研津贴不低于150元/月,由导师自行发放。
“三助”实施方案另行规定。
第六章 国家奖学金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国家出资,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非在职二年级(含)以上且在学习年限内的硕士研究生。具体评定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章 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获得者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离校或休学手续和未按时完成学籍注册者,暂停发放其该期间奖助学金。
申请奖学金者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当年奖学金,已经获得的奖学金应停发:
1.保留入学资格和休学的;
2.在学期间更改为定向培养或转出人事档案的;
3.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4. 违反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5.未通过课程考试、其他培养环节考核和中期检查的;
第八章 评审组织
第十六条 成立山东工商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各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教学负责人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申诉事项。具体评审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
第九章 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学科特点,制定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进行评审。细则制定应充分考虑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导师推荐意见等因素。实施细则要保持稳定性,如确有不合理之处,应在充分征求导师、研究生等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确定获奖研究生名单后,提交山东工商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九条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向研究生处提出,研究生处及时研究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山东工商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裁决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到异议提出者。
第十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 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获得各类奖助学金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在校期间奖助学金参评资格,并追回其基于上述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奖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奖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生处将名单提交学校财务处,财务处按要求发放。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处负责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适用于2014级及以后的研究生。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