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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学院关于教务条例的补充说明

发布时间:2013-12-2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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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学院关于教务条例的补充说明

【admin   加入时间:2013-12-25 17:28:04     点击:244 】

【宗旨】明确责任,规范教学。

1.每学期周二5-6节不得排课(含实验课)。授课计划截止日为开学第二周周二。

2.16周后考试的课程, 14周结束之前应将试卷ABC及答案纸质版交由教研室审查、修改,填写“试卷印制审批表”,15周四交至教学秘书处,统一印刷与保存。同时取消A卷为期末考试用卷的惯例,期末考试用卷将从AB卷随机抽取。

3.所有种类考试,都按期末考试要求规范监考。监考人员一经正式排定,不允许私自替换。如有特殊情况,应于考试前一日填写书面申请单,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调整。

5.学生必须带【一卡通】参加期末考试、补考和重修考试。无一卡通者提前一日向辅导员汇报、说明情况并解决。考试开始后出具证明无效。

4.试卷分析纸质版应于放假前2天交至教学秘书处。同时将试卷、答案、分析电子版发至教学秘书内部邮箱。

6.毕业论文答辩结束后一周内,以学生专业为单位收齐、整理后,交至教学秘书处,统一装订。

7.教学秘书负责提醒督促,并做好凡违反者责任人记录,作为年终考核、晋级等依据。

统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

2013416制订